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五)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的傷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病毒和細菌感染(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因妊娠、流產、分娩導致的傷害,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或其他醫療行為導致的傷害;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參加任何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期間;
(十一)被保險人不遵守機動車輛安全駕駛或乘坐的規定;
(十二)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十三)恐怖襲擊。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身故、殘疾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錯亂期間;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一、主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于本保險合同。
二、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或支出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非因主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而發生的治療;
(二)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獻、精神或心理障礙、定期或長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腎功能衰竭、性傳播疾病、懷孕、分娩、遺傳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術;
(三)在境外期間,違反醫生建議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一、主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于本保險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非因主險合同所列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
(二)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三)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心理咨詢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四)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下且非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的治療費用;
(五)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及被保險人的誤工補貼費。